(2017)冀0427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桂花与陈利明、徐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花,陈利明,徐占峰,武安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81号原告:陈桂花,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篷,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泉,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占峰,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被告:武安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矿山镇准河沟村。法定代表人:武旭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铁军,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韩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桂花与被告陈利明、被告徐占峰、被告武安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桂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131元,减半收取计3066元,由陈桂花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