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山西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裕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裕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法定代表人:原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法定代表人:贾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山西裕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做出的(2017)晋1081民初6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山��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侯马市合欢街宗地面积为2891.16平方米的土地,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西千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侯马市合欢街宗地面积为2891.16平方米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