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文广、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申文广,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中段润生佳苑22号楼沿街,组织机构代码66350484-0。法定代表人:汪学超,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申文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日照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26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申文广有人民币6826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文广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山传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