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文财、闵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文财,闵毛宝,沈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666号原告:陈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委托代理人:孙余龙,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财,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顾洪斌,湖州市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闵毛宝,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忠林,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关于原告陈伟与被告陈文财、闵毛宝、沈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