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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迪、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迪,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个旧市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旃启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高迪,男,1985年9月30日生,壮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迪、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案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51609.43元,诉讼费3176元,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在个旧市XXX有自建房一套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5222元,由被执行人高迪、王娟交纳(未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芷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