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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振波、金立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波,金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唐振波。被执行人:金立花,女。委托代理人:董瑞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振波与被执行人金立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