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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宗文与沈钱生、沈炳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文,沈钱生,沈炳森,钟长勇,钟敏雄,钟木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030号原告:叶宗文,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沈钱生,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炳森,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钟长勇,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钟敏雄,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钟木海,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宗文诉被告沈钱生、沈炳森、钟长勇、钟敏雄、钟木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63元,减半收取2731.5元,由叶宗文负担。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