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447号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宏声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992971189。负责人:秦光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勇,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都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黄朝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