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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717号原告郭某(郭某),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至2016年原告受被告雇佣干农村建筑活,干活完工,被告未付现金,只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诉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钱5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就跟着王某在农村建房后被告王某未支付及时工钱,给郭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欠小兴工款5900元。王某2016年10月2号。”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拖欠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明、欠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欠原告郭某工资款59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该工资款5900元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郭某要求被告王某归还其工资款59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某工资款5900元人民币。如被告迟延履行本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