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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国彬与李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彬,李国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970号之一原告:刘国彬,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李国臣,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国彬与被告李国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国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国彬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611元(原告已预交),由刘国彬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