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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8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王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王春香,宋金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808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57-15号。负责人:王志强,行长。被申请人:王春香,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宋金喜,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春香、宋金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吴泰闸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