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执字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1执字31号申请执行人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南新区横六路以北纵一路两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73724786A。法定代表人徐良明,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南新区横六路以北纵一路两侧。组织机构代码:07317516-X。法定代表人张光玉,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变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5719462元及利息,剩余债权5719462元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鄂应城证字第10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应城市榕晟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湖北品皓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变现后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审判员 程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