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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宁与四川贝恩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宁,四川贝恩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777号之一原告:江宁,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黄孜之,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贝恩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法定代表人:殷勇。原告江宁诉被告四川贝恩特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原告方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宁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