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阮秀敏与董峰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秀敏,董峰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383号原告:阮秀敏,女,1942年4月有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董峰,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忠(董峰之夫),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阮秀敏与被告董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阮秀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秀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阮秀敏负担。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