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9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曹会艳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92号原告:曹会艳,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号562。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0号。负责人:高静委托代理人:刘贤斌,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曹会艳诉被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于洪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会艳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会艳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