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彦芳与张小娟、张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彦芳,张小娟,张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67号原告朱彦芳(又名朱素芳),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齐飞,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娟,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张来民(又名张守民),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彦芳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