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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晋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晋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096号之一原告: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尚照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荣,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佐敦道51号利侨大厦602室(FLAT/RM1832/×××,HongKong)。法定代表人:周安达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昌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82.5元,财产保全费3303元(原告已交纳),以上合计7985.5元,由原告山西交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