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春韩与被申请人朱益红、唐带秀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韩,朱益红,唐带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27号申请人:黄春韩,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朱益红,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唐带秀,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系朱益红之妻。申请人黄春韩与被申请人朱益红、唐带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春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益红、唐带秀所有的以刘国超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益红、唐带秀以刘国超(身份证号码:xxx)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内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苏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黔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