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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备战、姜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备战,姜少辉,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郑备战,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姜少辉,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刘英,女,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郑备战与被执行人姜少辉、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6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少辉、刘英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姜少辉名下有一农村房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英名下无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837号的执行。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