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剩余借款及诉讼费6183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