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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才俊申请刘团结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才俊,宁如绵,刘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罗才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宁如绵,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刘团结,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宁如绵之妻。申请执行人罗才俊与被执行人宁如绵、刘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33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如绵、刘团结应偿还申请人罗才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本案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执行人宁如绵、刘团结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经向本院辖区的多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但未发现有其他存款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经向本院辖区的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1执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海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