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玉富诉被告孙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富,孙继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115号原告郑玉富,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被告孙继宁,男,1949年2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郑玉富诉被告孙继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富负担。审判员 孙小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