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德峰与马爱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峰,马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峰。被执行人:马爱峰。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爱峰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十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