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微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蒋微曾用名李微出生日期一九七九年八月三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2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4月21日释放;2017年5月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措施2017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4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28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蒋微在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六路与振兴路路口一栋居民楼的一单元203户房间内口将一包重约0.7克的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姜某某。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蒋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微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不得被假释。被告人蒋微认罪认罚,本院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蒋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曹旭晶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梦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