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姜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064号原告: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9978246B,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双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泽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大瑾,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8877261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杭家铺村。法定代表人:姜荣,总经理。被告:姜荣,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中,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堰建材有限公司、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6元,依法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兴化市和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