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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惠水县中洲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惠水县中洲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忠,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水县中洲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工业园C区(高镇镇赤土村)。法定代表人:杨义州,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水县中洲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