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红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红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006号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经济开发区金华路18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建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谭红芳,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红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常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