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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连坡、尹秀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连坡,尹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于连坡,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尹秀峰,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往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坡与被执行人尹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连坡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684执2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