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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瑞昌市浔阳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黄朝京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熊友根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宏佰工贸有限公司案款1059788.6元,承担执行费12997.89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59788.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