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投案,同年7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启民、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3时5分,被告人申某驾驶鄂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焦桐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25公里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E×××××/豫ET6**挂号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鄂F×××××号重型货车乘车人魏某(申某之妻,殁年29岁)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魏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魏某近亲属对被告人申某表示谅解。涉案车辆均购有保险,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申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涉案车辆均购有保险、被害人近亲属对申某表示谅解,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