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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海艳与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艳,梁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江海艳,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快大茂镇政府机关职员,住通化县快大茂镇福楼小区2号楼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梁光辉,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县快大茂赤板松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海艳与被执行人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梁光辉已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弓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