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无记、马怀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无记,马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胡无记,男,1962年5月5日,汉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马怀忠,男,1978年10月20日,汉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胡无记申请马怀忠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怀忠应支付申请人胡无记案款2346.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34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怀忠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