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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诉镡峰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镡峰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546号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陈雪松,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金倩,系该办公室职工被告:镡峰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诉被告镡峰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镡峰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庆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承担。审 判 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