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亿发石材经营部与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亿发石材经营部,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005号原告:丽水市亿发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铁钉桥加油站附近。注册号:331102660158224。经营者:李云宁,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金彬,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亿发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亿发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