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柏玲与刘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柏玲,刘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114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柏玲,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敏,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诉人王柏玲因与被申诉人刘敏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伊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0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