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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肖茂涛与王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茂涛,王念,张洪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248号原告:肖茂涛,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念,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洪元,男,193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华严乡。原告肖茂涛与被告王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肖茂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茂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茂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肖茂涛承担。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