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曹来学与石方、朱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学,石方,朱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曹来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石方,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朱银玲,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曹来学与石方、朱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来学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