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赖传朋、张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传朋,张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赖传朋,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张印,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传朋与被执行人张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印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印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训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