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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西瑞司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瑞司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6号之一申请人:山西瑞司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华北路汾华小区68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住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代家居大世界石材城8座2号。经营者:刘卫平,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山西省太谷县西北街西环中路**号*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山西瑞司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晋0108财保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瑞司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太原市尖草坪区新汉中石材经销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