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1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喜国与郑领朝、郑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国,郑领朝,郑龙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241号之一原告:王喜国,女,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沽源县。被告:郑领朝,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被告:郑龙海,男,汉族,50多岁,现住张家口市。原告王喜国与被告郑领朝、郑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国撤诉。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喜国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