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两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两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两全,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7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两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心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两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柯两全先后在厦门市思明、湖里、集美辖区内医院、酒店、餐厅多次实施盗窃手机、钱包作案二十一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仁德医院四楼一房间内(无门牌号××,盗窃被害人胡某一部“苹果”iphone5S手机。2、2016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中医院分院五楼医生值班室内,盗窃被害人何某一部“OPPO”手机以及被害人郑某1一部“苹果”iphone4手机。3、2016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湖里区中医院分院四楼2号床,盗窃被害人肖某一部“小米”手机。4、2016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海军医院(鹭海医院××住院部2楼2病区6号床,趁被害人黄某1熟睡时,盗窃其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5、2016年5月2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海军医院(鹭海医院××住院部2楼2病区65号床,趁被害人万某熟睡时,盗窃其一部“步步高”手机。6、2016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第一医院1号楼7楼17号病床,趁被害人林某1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4476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7、2016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第一医院1号楼10楼15号病床,趁被害人许某1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5076元的“苹果”Iphone6S手机。8、2016年6月11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急诊六楼急B0608号房间内,趁他人熟睡时,盗窃被害人田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172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盗窃被害人陆某的一部“步步高”手机;被害人苏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989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9、2016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第一医院1号楼11楼加3病床,趁被害人陈某1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4931元的“苹果”Iphone6SPLUS。10、2016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新领荟海森堡现代德国餐厅门口,趁被害人许某2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445元的“小米”红米note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970元的“联想”Y470笔记本电脑。11、201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第一医院2号楼7楼加8病床,趁被害人吴某1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2987元的“苹果”Iphone6手机。12、2016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邦路59号南方酒店大堂前台,趁被害人黄某2不备,盗窃其放于前台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17元的“苹果”Iphone5s。13、2016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春城酒店大堂前台,趁被害人黄某3不备,盗窃其放于前台抽屉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69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14、2016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厦门妇幼保健院3号楼12楼6床,趁被害人涂某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249元的“苹果”Iphone5s手机。15、2016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第一医院1号楼11楼19床,趁被害人林某2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5092元的“苹果”Iphone6s。16、2016年1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第一医院1号楼15层加5床,趁被害人吴某2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086元的“乐视”2手机型号。17、2016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海军医院(鹭海医院××住院部63号床,趁被害人林某3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1534元的“OPPO”R7Plus手机。18、2016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市思明区174医院住院部13楼3床,趁被害人方某熟睡时,盗窃其一部价值人民币4028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19、2017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中医院分院三楼71床处,盗窃被害人蔡某一部价值人民币4453元的“苹果”iphone6plus手机。20、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杏林分院肺科11楼26号床处,盗窃被害人鲁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418元的“OPPO”A57手机。21、2017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柯两全窜至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号楼1楼休息处,盗窃被害人柯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299元的“三星”Galaxys6edge手机。被告人柯两全于2016年6月17日在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三号楼十五层消化内科52床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柯两全前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未执行。本罪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前罪余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柯两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何某、肖某、黄某1、万某、林某1、许某1、田某、陆某、苏某、陈某1、许某2、吴某1、黄某2、黄某3、涂某、林某2、吴某2、林某3、方某、蔡某、鲁某、柯某等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柯两全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相关辨认笔录、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两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价值共计人民币50991元,其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病人亲友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9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柯两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尚有其他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两全多次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柯两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柯两全从严惩处。被告人柯两全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且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另,应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两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前罪余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柯两全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详见附件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晋晔)人民陪审员 (林美玉)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文 芳)附件一:退赔清单(币种:人民币)序号被害人退赔数额(单位:元)1黄某12002林某144763许某150764田某41725苏某19896陈某149317许某214158吴某129879黄某2161710黄某3296911涂某124912林某2509213吴某2108614林某3153415方某402816蔡某445317鲁某141818柯某2299附件二: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