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学成、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学成,刘玉明,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金学成,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范娟,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金学成与刘玉明、范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学成撤回对刘玉明、范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