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彬与张新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彬,张新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48号原告:张永彬,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坤,苍山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富,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张永彬与被告张新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彬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