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49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楚华、陈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华,陈树云,楚化文,胡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495-17号申请执行人:楚华,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树云,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楚化文,男,汉族,1953年8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胡建光,男,汉族,1949年11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蒙民一初字第1912-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建光银行账户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