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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振德与刘亚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德,刘亚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411号原告:张振德,男,1965年12月23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珍,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张振德与刘亚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振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张振德负担。审 判 长  李显峰审 判 员  尉清文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