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振德与刘亚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德,刘亚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411号原告:张振德,男,1965年12月23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平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珍,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张振德与刘亚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振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振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张振德负担。审 判 长 李显峰审 判 员 尉清文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