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臣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某某,唐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宦某某,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大专文化,医生,住楚雄市阳光大道香樟园。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原住禄丰县金山镇翡翠湾小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原住禄丰县金山镇翡翠湾小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宦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2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周某某下落不明,均无存款,其名下有位于禄丰县金山镇翡翠湾小区9幢1单元601室单元房一套和位于金山镇新禧大街西侧裕泰家园1幢4号、5号的房产,但均已抵押贷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唐某某、周某某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列为失信人员,并进行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