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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蒋华、蒋广鹏与王俊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蒋广鹏,王俊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183号原告:蒋华,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组。原告:蒋广鹏,男,200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组。法定代理人:蒋新辉,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民,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县农业局宿舍。(系原告村委会推荐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俊龄,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爱民村*组。原告蒋华、蒋广鹏与被告王俊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蒋华、蒋广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依法不属于不准撤诉的案件类型,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华、蒋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计882.5元,由原告蒋华、蒋广鹏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风光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蒋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