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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善福与赖中超、周桂琼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善福,赖中超,周桂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3225号原告:何善福,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姚钦春,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中超,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村民。被告:周桂琼,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军,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善福与被告赖中超、周桂琼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善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善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善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7元,由何善福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