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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建屏,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浙江省三门县。2017年1月11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善巧,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屏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建屏及其辩护人吴善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叶建屏前后共八次以其老婆谢某的名义从他人处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购买谢某上海长海医院住院虚假发票,并利用购买的虚假发票到三门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报销后共骗得人民币1192921.28元。案发前,被告人叶建屏主动退赔医保基金人民币60万元。2017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叶建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事后退赔了全部医保基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建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的证言,医疗保险费报销单,上海安泰医院发票复印件,协助调查联系单、调取证据清单,报销相关材料,分户明细对账单、电子信息专用凭证,退款明细、客户回单、证明,台人社发【2015】159号文件,中国医院等级查询系统,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购买虚假医疗发票并报销的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建屏有自首情节,退赔所有医保基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诈骗所得系用于其妻子治病,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建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建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菁优人民陪审员  叶枝茂人民陪审员  梅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鸯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