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韦其德与武学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其德,武学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韦其德,男,汉族,1958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学石,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其德和与被执行人武学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力君 来源:百度搜索“”